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四起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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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涉嫌未按照规定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在农资经营中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2020年5月19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定西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年5月)》,公开四起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有效证件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定市监罚字(2020)13号

 

涉嫌未按照规定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陇西县晨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916221122MA71BAHN4K   

 

盛敦 

 

622421197509150000

 

经查2020年4月8日当事人对悬挂牌照为“川

R43068”的重型自卸货车检测过程中,因前期外检把关不严未发

现上述车辆实际外廓尺寸与该机动车登记尺寸不符,实际外廓尺

寸已超出GB7258、GB1859规定的限制,根据GB21861-2014《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判定为外扩尺寸

不合格,但因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对上述

车辆检测中未严格按照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和方法国家标准》实施检测,当事人授权签字人陈卫东在授权签

字时也未发现上述问题造成出具的62241820040800017号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内容虚假 。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之规定,1.责令整改15日;

2.处1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日

 
 
 

2

 

定市监罚字(2020)15号

 

李军亮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生产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李军亮

 

91621122MA7233BQ95

 

李军亮

 

622425198104024414

 

当事人于2020年2月2日、2月4日从甘肃帝豪日化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的84消毒液,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单中标示的有效氯含量不符合企业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且出厂检验、包装、标志等项目均不符合企业标准。至案发:购进84消毒液1850公斤,购进金额9700元;销售1780公斤,销售金额11590元,违法所得2255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处理意见:1.没收违法所得2255元,没收扣押的70公斤84消毒液;2.罚款291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30日

 
 
 

3

 

定市监罚字(2020)16号

 

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且对不符

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陇西宏宇燃气有限公司巩昌镇宏宇加气站

 

91621122MA71J4H54W

 

常彬 

 

620102196801094619

 

经调查:陇西宏宇燃气有限公司巩昌镇宏宇加气站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未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未在充装记录上填写;向车号为甘A0306A的车辆使用的编号为:CQP-兰ZD-001308过期气瓶充装;加气员无《作业人员证》。4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站6点至9点之间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在充装过程中加气员未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3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9日

 
 
 

4

 

定市监罚字(2020)17号

 

在农资经营中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武山顺兴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620524200002444

 

包春元

 

620524197404241000

 

当事人所经营的“醛能三安”和 “根动能三安” 字样的复混肥在其外包装正面鲜明位置标示的“醛能三安”和 “根动能三安” 字样,完整包含了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3735838号“三安SANAN”商标的中文部分,且都在化肥类商品中出现,在含以上区别并不显著,易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混淆,误认为该产品和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度的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存在特定的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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