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峪关市委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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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全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积极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对酒钢集团公司及酒钢宏兴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宏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对嘉峪关宏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等地方支柱产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免征嘉峪关宏丰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取得收入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以前通过招商引资、以优惠土地价格取得的土地,在土地利用符合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正常生产,并且用于新上项目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可以进行抵押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2.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调税政策。

  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低至3%。实行消费税改革,降低油价和以调增消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等收费税费改革,调低车购税税率。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3.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度至第六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1)积极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暂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积极落实个人出售住房相关的税收优惠,提高住房市场的活跃度。对个人首次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调到1%。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新建成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交易手续费、测绘费。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目前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贷款期限由原先最长15年调整为20年。认真兑现“购房入户”政策,凡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二手房的外地户籍居民,全家户口可迁入嘉峪关,以落城镇户口带动购房消费,拉动内需。(2)开发住房二级市场消费。积极鼓励“卖旧买新”刺激住房二级市场消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凡个人交易的二手住房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半征收房产交易手续费。(3)加快推进老城区危旧平房改造。危旧平房街区的拆迁改造项目,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对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拆迁安置费予以一次性返还。拆迁改造街区的水、电、暖、气配套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开发建设单位自己建设配套。旧街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室内环境监测费、工程招标费予以免收,标底编制费、规划设计费、图纸审查费减半征收。

  5.强化对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扶持。

  对第三产业企业按纳税额给予奖励,除垄断性行业企业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奖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年纳税额50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年纳税额100—5万元(含5万元)的,奖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以上奖励仅适用于依法纳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清查补缴的税额除外。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餐饮、娱乐等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企业,优先规划供地,扶持发展;项目业主以嘉酒地区商铺最低价向客户出售房产、减免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吸引商户入住的企业,在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工商、税务等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提供服务、涵养税源、促进发展。

  6.全面振兴旅游业。

  推行全市旅游景点“一票通”,整合资源,整体促销。将嘉峪关长城文化旅游景区、长城第一墩、悬壁长城、长城博物馆、城市博物馆、紫轩葡萄庄园六个旅游景点捆绑在一起,票价定为120元,全国各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游客都可享受同等待遇。积极响应省政府提出的“甘肃人游甘肃”的倡议,省内游客凭身份证按票价的25%收取,本市居民凭身份证按票价的10%收取。有针对性地开发主题旅游活动,积极支持学生暑假游、摄影爱好者摄影游、自驾车游、冰川探险旅游,以及旅游专列和旅游包机旅游,进一步激活旅游市场。

  7.落实困难企业保险优惠政策。(1)对参保足额缴费达到3年以上,且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单位职工人数30%的用工单位,在生产经营不景气,出现暂时困难、半停产、停产状态时,通过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不裁员的,经单位申请,可按在册职工人数分别给予3个月、4个月、5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2)对参保足额缴费达到5年以上,且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在缴费期内不裁员或裁员人数不超过总用工人数4%的,经单位申请,可按本单位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给予培训补贴,由缴费单位专项用于职工转业转岗及提高职工技能培训。(3)对参保足额缴费达到5年以上,且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在缴费期内不裁员或裁员人数不超过总用工人数2%的,经单位申请,可按本单位年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给予培训补贴,由缴费单位专项用于职工转业转岗及提高职工技能培训。

  8.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1)鼓励支持自主就业。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企业、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商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先前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2)做好再就业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以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开辟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3年内免征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将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时间延续到2009年年底。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将旅游景区、城市公共场所、加油站等卫生保洁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交通协管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9.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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