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家川县公安局长白勇强曾向上级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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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甘肃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居平,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原系天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曾任天水市安全局副局长。家住天水市秦州区盛世桃园2号楼5单元401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逮捕。2012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现在解放军第十陆军医院住院治疗。

  辩护人李勇,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晓云,天水市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甘肃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字(20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居平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刑二他字第7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甘肃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蕴刚、张瑞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居平及其辩护人李勇、杨晓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徇私枉法罪

  1、2008年12月,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在查处罗小峰故意伤害陈晋宁案件时,罗小峰的朋友余海林托霍小原请时任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史居平帮忙,并威逼受害人陈晋宁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提出撤案申请。史居平向秦州公安分局北关派出所教导员任启彦询问案情后,安排任启彦将该案调解处理。任启彦即按史居平的安排让办案民警对该案的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写出撤案报告。被告人史居平指使秦州公安分局副局长刘正顺在撤案报告上签字,未经会议研究即将该案撤销,致使罗小峰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4月,罗小峰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

  2、2009年6月,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在查处张文斌故意伤害朱强案件时,张文斌的朋友余海林安排黄宝宏让霍小原请时任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史居平帮忙,并指示他人到受害人朱强住院的医院,威逼其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提出撤案申请。史居平向时任石马坪派出所所长的任启彦安排对该案调解处理。任启彦即按史居平的安排让办案民警对该案的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写出撤案报告,史居平指使秦州公安分局副局长白勇强在撤案报告上签字,未经会议研究即将该案撤销,致使张文斌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4月,张文斌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二)受贿罪

  1、2008年8月至9月期间,李小明、沙建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顺天宾馆二楼茶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沙建托霍小原(另案处理)向时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秦州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史居平行贿70000元,请求为赌场提供保护。

  2、2008年6月18日晚,余海林伙同坚新军等十余人在天水市天辰大酒店一楼大厅殴打武山县公安局干警汪建平、卢永平,致汪建平轻伤、卢永平轻微伤。案发后坚新军托霍小原向时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秦州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史居平行贿30000元,请求被告人史居平打招呼给与帮助。

  3、1997年至2007年期间,天水市义兴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王义兴为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在其开办、经营铁矿和购房过程中协调相关事宜给予帮助,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4、1995年至2010年期间,天水市天龙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王向奎为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在其公司治安上给予的关照和帮助,以春节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5、1995年至2011年期间,天水市天龙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田国龙为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对其公司在治安方面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0元。

  6、2004年至2011年期间,天水市梓裕供热公司经理韩庆杰为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及替别人说情,先后向被告人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

  7、2004年至2010年期间,甘肃省建八公司经理常随敏为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在其公司治安维护和拆迁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以春节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43000元。

  8、2005年至2011年期间,天水市顺天宾馆经营者赵阿文为了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对顺天宾馆经营活动给予的照顾,以春节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9、2009年至2012年期间,天水李子金矿董事长刘怀礼为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在矿区治安维护、协调村民与矿区之间的纠纷方面给予的关照,以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史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10、2006年至2008年期间,天水李子金矿原总经理陶明浩为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在矿区治安维护、协调村民与矿区之间的纠纷方面给予的关照,以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15500元。

  11、2006年至2011年期间,天水市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张玉明为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对其公司在安全保卫方面给予的关照,以春节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24000元。

  12、2004年至2011年期间,天水市海林轴承公司董事长杨万顺为感谢秦州公安分局为其公司追回被骗的货款、追讨债务,自己和安排他人以拜年等名义先后送给被告人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

  13、2004年至2008年期间,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天水湖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王举纲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19000元。

  14、2008年至2012年期间,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副局长任启彦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17000元。

  15、2006年至2010年期间,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石马坪派出所教导员武剑锋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18000元。

  16、1995年至2005年期间,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在秦州公安分局工作期间,为了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17、2004年至2010年期间,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所长刘顺祥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18、2004年至2010年期间,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皂角派出所所长马引吉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等名义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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