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父子合谋逃避执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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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售房款妨碍执行 被拘传至法院后付清310余万元案款及利息

  因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吴先生被判返还购房人刘女士定金8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2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21日)获悉,吴先生因在案件执行阶段虚假报告财产,出售房屋后与其子合谋转移售房款妨碍法院执行,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其子亦被罚款5万元。迫于压力,吴先生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执行案款及利息共计310余万元。

   卖房违约被判赔偿

   2015年12月29日,吴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望京某小区的502号房屋以4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对方。由于该房屋设定有抵押,抵押权人为银行,合同约定吴先生应于2016年1月1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如约支付了85万元定金。因吴先生未按约定解除房屋的抵押登记,双方又签订《合同变更申请单》,重新约定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应于同年3月15日前办理完毕。

  因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2016年4月12日,吴先生向刘女士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于4月21日与林某签订售房合同。为此,刘女士起诉要求解除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吴先生退还已付款8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8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2016年1月7日,在原有银行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502号房屋又设立了新的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正是此后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林某。同年4月21日吴先生与林某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7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未在约定时间内解除涉案房屋抵押,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吴先生退还刘女士定金8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20万元。

   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因吴先生未履行生效判决,今年4月,刘女士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吴先生向执行法官报告了财产,法官亦向其告知了虚假报告财产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此外,法院依法对吴先生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由于吴先生在同一小区另有一套501号房屋,该房屋亦设有抵押权且抵押额较大,刘女士未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吴先生明确表示自行处置该房屋并将售房款用于偿还。

   6月15日,刘女士向法官反映,吴先生已私下将501号房屋出售但售房款并未交付她。执行法官随即前往房管局核实。经查,吴先生为转移房款,与其子分别开设了新账户,售房款800余万元分别汇至两个新账户,随后这两笔钱又汇至吴先生母亲的个人账户。此外,除了报告的财产之外,吴先生名下还有一个地下车位,且他在外地持有多家公司的股权。

   7月15日,吴先生被拘传至法院。在证据面前,他承认了父子二人转移售房款逃避执行的事实,并当场给付刘女士全部案款和利息310余万元。

  鉴于吴先生虚假报告财产、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朝阳法院决定对他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考虑到其已履行本案义务,未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对违法事实亦供认不讳,法院同时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其子因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也被处以5万元罚款。(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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