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落地窗变高台窗 开发商被判赔5%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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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思法宣 记者 张文章)豪宅广告宣称商品房客厅拥有“超大落地窗,极致享受巨幕窗天海景”,实际交付时却是高台窗(窗户下沿距离地面达一米多高)。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王女士认为开发商厦门昌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林公司)涉嫌欺诈,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经济损失。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按房价的5%赔偿消费者46.5725万元。

消费者

开发商同价兜售落地窗房涉嫌欺诈

王女士诉称,2016年4月16日,她与昌林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厦门楼盘华尔顿1275(和昌中心)一期8号楼23层2303室房屋,建筑面积223.9平方米,总金额9314513元;首期付款2794513元,余款652万元于同年6月3日以按揭方式付清。看房过程中,昌林公司多次向王女士宣称,讼争房屋的客厅(包括卧室)系7.2米面宽横厅,具超大落地窗,享受巨幕窗天海景,其样板房也做出了同样落地窗的展示(样板房系低楼层,落地窗有小部分承重柱)。然而2018年9月,王女士进入讼争房屋时,却发现讼争房屋根本不是落地窗,而变成了高窗(窗户下沿距离地面达一米多高)。王女士与昌林公司多次沟通,却被告知讼争房屋原本规划就是高窗,且无法恢复变更成落地大窗。

王女士认为,昌林公司销售广告和宣传均宣称22层以上的高楼层系超大落地窗,享受巨幕窗天海景,该说明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并且对消费者购买讼争房屋有着重大的影响。昌林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承诺严重不符,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王女士有权拒绝交接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同时,昌林公司在明知讼争房屋不是落地窗的情况下刻意隐瞒该事实,将讼争房屋以落地窗房屋同等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倍赔偿。

为此,王女士拒绝收房,并提起诉讼,要求昌林公司将讼争房屋的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由高窗恢复成超大落地窗,赔偿房屋差价经济损失22.39万元、因欺诈行为加倍赔偿消费者损失9314513元、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误工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经济损失,以上索赔额超过千万元。

昌林公司

两种窗台类型没有好坏之分

昌林公司辩称,华尔顿1275项目存在落地窗和高台窗两种户型,华尔顿项目的高台窗户型是指户内每面窗户均为高台窗,而落地窗户型并非指户内全是落地窗,实际上落地窗的面数及房间分布是没有明确标准的。实际上窗台高低只要符合日照条件即可,而讼争房屋的部分高台窗经过竣工验收,在采光、观景上没有任何问题,昌林公司也无义务配合整改。

昌林公司认为,自身无欺诈的主观意图,也无欺诈的客观行为,讼争合同系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一套房屋的定价基于周边环境、设施设备、绿化情况、朝向、装修程度等方方面面考量,窗台高低仅是再小不过的因素,也仅是开发商为揣摩不同购房者的购房需求,迎合消费市场而设计的人性化理念。在昌林公司眼里,两种窗台类型没有好坏之分,各有消费市场,谈不上欺诈。因此,高台窗并不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若客厅及主卧为落地窗是消费者购买讼争房屋的最重要因素,那么消费者根本不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昌林公司如约交付讼争房屋,王女士向昌林公司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各项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

开发商宣传上存在重大过失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昌林公司曾在其官网上载明,华尔顿1275项目8号楼23-41层03单元为“7.2米面宽横厅,超大落地窗,极致享受巨幕窗天海景”。该网页信息经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现已删除。另外,据王女士与讼争房屋销售人员赖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赖某承认其曾在售房过程中告知王女士讼争房屋的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系落地窗。而据华尔顿1275(和昌中心)(一期)8号楼竣工立面图和沙盘图片均显示,讼争房屋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的窗户为高台窗。华尔顿1275(和昌中心)(一期)项目样板房照片显示,样板房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的窗户为落地窗,落地窗之间由墙体间隔。

思明区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的总价达9314513元,为非普通住宅,其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窗户是落地窗还是高台窗,虽然不会影响房屋本身的居住使用功能,但无疑会对购房人的居住体验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房屋定价。昌林公司曾在其官网上明确载明,华尔顿1275项目8号楼23-41层03单元为“7.2米面宽横厅,超大落地窗,极致享受巨幕窗天海景”,该宣传对讼争房屋客厅窗户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即昌林公司曾说明并允诺讼争房屋客厅为超大落地窗,这无疑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昌林公司未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昌林公司对讼争房屋的宣传确有失实之处,但考虑到华尔顿1275项目确实存在落地窗和高台窗两种户型,难以认定昌林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但可以认定昌林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综合考虑讼争房屋的坐落位置、周边环境以及居住体验等因素,讼争房屋客厅由落地窗变更为高台窗,对讼争房屋的价格影响酌定按总房款的5%确定。

最后,思明法院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判决昌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5725.65元,并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01元、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699元以及公证费3000元。原告要求将讼争房屋由高窗恢复成超大落地窗,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不予支持。

对此结果,双方并不满意。目前,此案已进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中国消费者报》将予以关注,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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